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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次数:1881

3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明确具体配套措施;确定今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更大激发市场活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其中,为落实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费率部署,会议决定,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


  会议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在社保阶段性降低费率相关政策到期后,到目前已经多次延期,显示降低社保费率的力度不断加大。会议还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工商户等可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


  3月15日,李克强总理在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时,进一步明确了时间表——4月1日就要减增值税,5月1日就要降社保费率,全面推开。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为落实降低社保费率部署,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的变化到底会带来多大影响呢?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数据为例,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


  由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仅为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61.6%,部分地区这一比例可能会更低,比如:北京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1700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738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仅为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53.7%。


  一位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差异比较大,国务院要求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对于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将起到明显作用,在个别地区可能表现得更加明显。


  失业、工伤险降低费率政策再延长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2018年4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这也是继失业保险、养老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延期后,社会保险中又一降低社保费率延期的利好。


  对于国家不断下调社保费率,在今年两会期间的“部长通道”上,人社部部长张纪南表示,一方面,从现实来看,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们国家的社保名义费率是偏高的,有一定降费空间。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降低费率以后,企业有了活力,可以不断扩大再生产,扩大就业,而且门槛降低了,就业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参加社保的人也会越来越多,社保基金的“蛋糕”就会越做越大,形成良性循环,必然进一步增强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本次会议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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