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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再获支持 这些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第一财经  浏览次数:190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6个方面,提出了共23项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直以来,融资难、融资贵始终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绊脚石”之一。为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意见》从5个方面为上述难题提供解决方案。


  一是,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二是,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机制,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正常、面临暂时流动性紧张的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基金开展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或财务投资。


  三是,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


  四是,减轻企业融资负担。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


  五是,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适当放宽考核指标要求,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


  另一方面,完善并加大财税支持政策,也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称,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除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意见》还从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3个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在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方面,《意见》指出,要完善创新创业环境;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要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


  《意见》称,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部门:企业扶贫捐赠准予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04月08日 06:09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手机看新闻][字号 大 中 小][打印本稿]  经济日报讯 记者曾金华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准予据实扣除,以支持脱贫攻坚。


  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此前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12%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扣除。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随着社会力量扶贫捐赠力度的不断加大,现行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些企业对贫困地区单次扶贫捐赠支出金额较大,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即使结转3年仍然得不到全部扣除,不利于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


  三部门公告规定,“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此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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