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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政:多项降费政策确定时间表

发布日期:2019-04-15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172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好消息!上周,多项降费政策确定时间表。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月1日起,降低多项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保缴纳基数等新政策。

 

  《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方案》提出,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2019年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方案》强调,要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7月1日起降低多项政府性收费

 

  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进一步为企业和群众减负。

 

  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扩大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的范围,降低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照、部分商标注册及电力、车联网等占用无线电频率收费标准,并要求必须有明显降费,比如车库、车位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550元降为80元,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同时,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会议还确定了降低移动网络流量和中小企业宽带资费全年约1800亿元、降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下浮铁路货物执行运价、减并港口收费、取消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收费等措施。上述措施是继降低社保费率后,进一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采取的降费举措,实施后全年将为企业和群众减负3000亿元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公告规定,“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公告还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放管服”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2月21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制度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件规章和《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价格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的通知》5件规范性文件。本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不再直接管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相关工作。

 

  公告明确,自2019年4月2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号)和《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5号)废止。

 

  公告称,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依法合规开展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工作,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

 

  自然资源部关于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取消“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明确要求做好取消认定审批后的海域使用论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告提出,制定修订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引导海域使用论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公告明确,严格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完善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及评审工作机制,指导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环节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把关;建立论证报告黑名单制度,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并依法采取措施。同时,强化海域使用论证监管,指导、督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对已批准论证报告开展抽查,对严重失实的论证报告及审批责任主体严肃处理,确保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

 

  公告还提出,实行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信息公示公开与信用监管。自然资源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海域使用论证信用平台。由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自主填报、定期更新其业绩及论证活动等情况,向社会公示,为用海申请人选择海域使用论证单位提供服务。构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向社会公开其信用状况,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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