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具体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地方应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办法》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础等因素,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每年度资金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时,工作基础权重30%,发展指标权重30%,绩效考核结果或资金使用情况权重20%,其他相关因素权重20%。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办法》规定,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届时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