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四川网

两部门敲定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8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1901
  4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近日,平安银行公告称拟在三年内发行不超过500亿元永续债(尚待股东大会和监管批复),首期规模200亿元。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中国银行成功发行首单400亿元永续债后,已有多银行披露永续债发行计划,预计发行的永续债规模接近5000亿元。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