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目的、原则、投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部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行政法规,清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投资边界,将促进有限的政府投资资金加速退出竞争性领域,使资金更加精准地投向薄弱环节和瓶颈领域。
政府投资是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也是政府发挥职能的重要抓手之一。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所有的投资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投资逐步从竞争性领域淡出。
应该看到,这些年我国政府投资有效地解决了许多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短板问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取得了长足进步。不过,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的条例规范,许多地方的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分工模糊不清,政府既投资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也投资经营性领域;一些地方在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过程中流于形式,对投资项目缺乏科学调研和论证;在投资项目决策时往往存在迁就和顺从“一把手”意志的情况,民主化、科学化和透明化程度不够,导致政府投资乱上项目、乱借钱、乱花钱,进而形成“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一系列问题。
当前,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我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仍然存在诸多不充分不平衡问题。稳定增加政府在关键领域的投入,有利于更好地提供均等公平、优质高效的设施和服务,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政府投资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一规定为政府投资设定了清晰明确的边界,有利于引导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市场机制容易失灵或者市场配置资源效率较低的领域,投向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确保政府投资“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聚焦重点、精准发力,避免政府投资成为个别官员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工具。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政府投资条例》在明确政府投资资金投资领域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要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并明确要求,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到公共领域的投资中来,既有利于更好地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也有助于为市场主体让渡乃至创造投资机会,最大限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有利于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投资条例》还明确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这有利于引导政府投资讲究经济规律、循序渐进,控制投资风险、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使“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等问题受到更严格约束。(林火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