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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企业活动赠送个人礼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发布日期:2019-06-26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2033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纳税范围包括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等。

 

  两部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等三类情形。其中,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公告》明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还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比如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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