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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改革创新 体现改革成果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昨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2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961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形成在科学考评基础上的免责问责机制
《条例》与外商投资法紧密衔接,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本报讯(记者 刘佳)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7月1日,《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正式施行。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当日举行的《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鼓励改革创新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形成在科学考评基础上的免责问责机制。
《条例》分9章、共60条,明确自贸试验区建设目标,从管理体制、政务服务、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法治环境、协同发展等7个方面进行规范,使自贸试验区建设有章可循、改革创新于法有据。
《条例》与外商投资法紧密衔接,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及时总结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重要成果,“多式联运一单制”“行政审批小时清单制”“推进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服务前置新模式”等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的改革成果在条文中加以体现。《条例》还特别注重营造法治环境,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支持仲裁服务业发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实施协同开放方面,《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实施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战略,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长江经济带等协同开放。《条例》还创新拓展适用范围,规定省政府确定的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参照适用本条例。
新闻发布会上,省商务厅厅长刘欣介绍,省商务厅(四川自贸办)将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责,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改革创新攻坚、持续开展差异化探索。同时,聚力聚焦双向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区域协同开放、现代政府治理等“五大核心制度体系”创新,加大集成创新,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加快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大力实施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战略,在省内加快建设协同改革先行区,与省外探索建设协同开放示范区,在境外持续开展“魅力自贸·开放四川”链动全球活动,全面推动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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