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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确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9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9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968
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确定我省183个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同时确定13个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区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平均税额水平基础上提出各县级行政区域具体适用税额建议,以及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的加征比例,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我省对上述事项进行明确,是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的法定要求。

相关专家表示,由于我省此前允许以乡为单位确定税额,目前全省有128个县(市、区)存在多档税额。《决定》严格落实耕地占用税法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制定税额的要求,实现一个县(市、区)对应一个税额,在税额分布上呈现全省总体协调、区域有序衔接、市县平滑过渡的格局。将实施的全省适用税额平均水平较现行水平适当提高,体现了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同时,我省适用税额与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落实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我省此次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有利于充分发挥耕地占用税的调节调控作用,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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