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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5部门:支持180个试点城市引导金融资源“支小助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30  浏览次数: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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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9日讯 (记者 曾金华)近日,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决定,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9日讯 (记者 曾金华)近日,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决定,从2019年起,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试点工作坚持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资金支持,鼓励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引导金融资源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同时通过以点带面、上下联动,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实现增加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目标。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分别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支持试点城市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同时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防范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

 

  据悉,试点期限暂定3年(2019-2021年),预计每年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若不考虑同一城市重复申报情况,3年合计可支持约180个试点城市,覆盖全国地市级行政区达到50%左右。

 

  “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在减税降费、贷款贴息、考核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着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更好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切实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积极成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在此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5部门决定共同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试点城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可由试点城市统筹用于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这也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之一。同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鼓励试点城市积极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该负责人说。

 

  根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为更好发挥统筹资源、优化平台、创新服务的作用,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省会(首府)城市所辖区县、国家级新区。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内试点城市评审方案。有意向的城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绩效考核目标,细化工作任务,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联评联审。

 

  据悉,为确保政策效果,试点城市工作将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原则上均选择可直接提取统计数据的定量指标,包括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等。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预拨,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绩效不达标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考核结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全程参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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