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出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此外,本次修订将上级税务机关复核作为救济渠道,投诉人认为投诉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中央单位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三部门日前印发通知,规范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自8月1日起,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情况下,须严格按规定交纳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相关票据凭证。
通知要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8月实施
据公安部消息,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包括扩大外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放宽签发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对象范围、拓宽外国人才引进对象范围、提高外国人服务管理水平等四个方面。
在放宽签发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对象范围上,为来华经商、工作、研学的外国人签发长期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对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邀请来华从事技术合作、经贸活动以及在华工作的外籍人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及辅助人员,签发2-5年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在拓宽外国人才引进对象范围方面,对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优秀学生在华创新创业、国内知名企事业单位邀请来华实习的外国学生,提供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为外国优秀青年在华创业创新提供服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更新为五大指标体系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修订版的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此次《标准》的修订将原来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体系,更新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指标体系。此外,在重新设定评价阶段、新增绿色建筑等级、分层设置等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
近日, 为加强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规范船舶检修检测活动,提高船舶检修检测质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发《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在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船用法定产品制造厂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实现了对有关船用产品、检修检测、船舶检验、海事监管的全过程监控和闭环管理。
同时,《船舶检修检测服务管理办法》配套的《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也同步印发,为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
《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
为有序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工作,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疗器械电子申报有关资料要求的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通告》要求,一是进口产品申报资料中仅证明性文件、符合性声明以及说明书、标签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二是考虑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电子目录结构,任意一级标题下的申报资料文件页码均可单独编制。三是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启用后,电子注册申报资料中技术要求一式一份。
8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8月起实施
日前,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B 10012-2019)、《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TB 10077-2019)、《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 10120-2019)、《铁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TB 10218-2019)、《铁路工程爆破振动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7-2019)、《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 10402-2019)、《铁路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规程》(TB 10426-2019)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TB 10431-2019)等8项行业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地方新规:
海南:对外地车辆采取交通管制
自2019年8月1日0时起,海南省将对在该省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的非本省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小客车采取交通管制。
进入海南省道路行驶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须通过网络、电话或者窗口方式办理登记;每辆车每年通行总天数不超过120天,可多次办理。驻琼机构和在琼注册登记企业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浙江省为装配式建筑划分等级
日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明确,《标准》已通过审查、公示,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标准》要求,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建筑确定和装配式建筑等价划分。评价时,应先对评价单元进行装配式建筑确定,再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
《标准》将装配式建筑划分为A级、AA级、AAA级,其中,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广东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
日前,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从8月1日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取消;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事项。
通知指出,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通知明确,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其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用由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管理。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贵州省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保护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保护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三)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四)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完整记录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台账;(五)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六)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七)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主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八)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九)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重点排污单位除履行前款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有序运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海省出台《青海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自2019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安全运营与服务、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
其中,《条例》明确,禁止在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以及升放无人机、孔明灯、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和其他升空物体;(七)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九)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或者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日前,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信息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信息提供单位依法处理,并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纳入失信信息:(一)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二)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三)负责行政审批技术审查的机构出具不真实或者严重错误的咨询服务成果的;(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霸占他人座位等妨碍公共交通秩序或者影响安全行驶的;(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待等待遇的;(六)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七)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修复失信行为,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例如,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享受财政资金扶持或者补贴;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
对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项激励措施,例如,在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政府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创业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或者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