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近日,科技部公布《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科技部从七个方面提出了17条主要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包括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强化考核评估导向。
(二)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完善与落实。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推动研究制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新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落实与宣讲。
(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包括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如,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直接支持。
(四)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包括推动完善企业研发体系,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大科技资源集聚共享。
(五)扩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供给。包括推广科技创新券,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建设,搭建特色服务载体。
(六)加强金融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包括加强创业投资引导,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为优质企业进入“新三板”、科创板上市融资提供便捷通道。
(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包括强化“一带一路”合作交流,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对接。
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通知,对各地方、各部门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工作提出要求,确保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效果。
通知在三个方面提出了十二条具体措施。
第一条至第三条,围绕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查处力度,提出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对本行业、本系统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举一反三,加强内部管理;银保监会督导各商业银行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清理规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民政部、国资委在各部门、各商业银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加强随机抽查,曝光典型案例。
第四条至第七条,围绕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对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的事项,统一在官方网站公布;各地方、各部门要公布委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办理的事项;地方政府部门要公布下属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政府要发布本地区统一的《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并逐项明确费用由企业承担还是审批部门承担。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围绕建立健全违规涉企收费治理长效机制,提出要建立违规涉企收费举报投诉线索高效查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制度;落实涉企收费项目取消、减免后的经费保障要求;依法依规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放宽准入条件,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形成合理价格;建立违规涉企收费治理成效评估机制;推进收费监管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类违规涉企收费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治理违规涉企收费的工作格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创新监管方式,降低制度成本,进一步增强企业获得感,激发市场活力。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通知》明确,清理规范内容包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二)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三)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通知要求,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状况,可通过ETC系统,选择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合理分布,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速增效。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
《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六轴以上货车,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一定收费系数的方法,制定合理的收费系数,确保标准装载的大件运输车辆不因计费方式调整而增加通行费费用。
《通知》提出,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货车运输流量流向等特征明显、差异较大的省份,探索分路段、分时段、分行驶方向、分特定出入口等差异化收费,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路网通行效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
公告显示,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将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