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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6  浏览次数: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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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1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简称保
 11月22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针对性。

弥补监管空白

就目前保险资管产品总体情况来看,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基于此,银保监会制定《办法》,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从主要内容来看,首先,要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其次,《办法》明确产品发行机制,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同时,对注册机构和登记机构提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再次,要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强调保险资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对可投范围划定界限

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为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

《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规定的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同时,《办法》对可投资资产的比例进行了限定和详细分类,并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办法》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办法》要求,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即只要持有一项资产未到80%,就可归为混合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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