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蓉举行。备受关注的《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条例草案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等方面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陈新有在对条例进行说明时表示,条例草案依据客观实际,在适用范围上,确立了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承租人、承包人、受托人等的适用,能够满足现实需要。
据陈新有介绍,条例草案不仅从正面规定了企业的财产权益、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定参与权等。还从反面禁止实践中发生的典型侵害行为。同时,还结合实践中突出的或者重要的问题,从国家机关行为角度表达企业合法权益,规定了国家机关行为限度。
企业权益如何保证?“公平”是一大关键词。
条例草案提出,企业享有公平竞争权。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企业的机会、条件平等,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条件平等。同时,享受政策、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机会、条件平等。但国家机关对特定企业、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依法特别扶持的除外。陈新有表示,这一条例旨在与国家相关政策衔接,为相关政策落实预留法律空间。
陈新有谈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者的权益保护也适用于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厂长等。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充分发挥协同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