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试点城市工作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的创新举措,旨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连续3年每年按东、中、西部分别给予试点城市3000、4000、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当地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降费、提质增效。
近年来,我省持续转变财政支持发展方式,深入推进财政金融互动,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畅通政策传导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加大服务供给、丰富服务渠道,取得一定成效。宜宾、广安入选试点城市,有利于实现央省两级政策集成增效,支持两市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支小助微”,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大胆创新、先试先行,更好地突出地域特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样本,发挥模式示范作用,促进全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