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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性文件将实行合法性审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3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194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审核范围

审核机构应严格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等。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审核范围方面,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审核范围;制定主体可以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的具体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使用的公文种类,一般应当限于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公告、通告、意见等;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审核范围。

审核主体方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省、市(州)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也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此外,制定涉及企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相关企业、商会、律师、专家的意见。

《意见》要求,审核机构应严格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等。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或在提请审核过程中失职、缺位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合法性审核或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记者 黄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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