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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中小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国家部委在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1  浏览次数: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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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支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公告明确,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5/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464/content.html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2月6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通知称,为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通知明确,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原文链接:https://www.mct.gov.cn/whzx/ggtz/202002/t20200206_850681.htm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公告明确,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原文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91.htm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2月6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

 

  通知明确,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已开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分系统的省(市),一律实行“无纸化”认定登记流程,在线提交并审核技术合同文本,全流程网上办理。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及所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尽量简化服务流程,为居民企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倡导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信息服务平台,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原文链接:http://www.most.gov.cn/tztg/202002/t20200206_151447.htm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优化服务,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2月6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可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

 

  原文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4222.shtml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确保生活服务企业(重点领域为零售、餐饮)正常开展经营活动,2月6日,商务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生活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重点从员工管理、经营场所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商品管理和大规模促销活动管理等方面做好疫情防控管理,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开展督导和检查。

 

  原文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2/20200202934342.shtml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继续传播和扩散,保障消费者健康,2月6日,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参照执行。

 

  《防控指南》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人员、场所、设施设备、商品、外卖服务管理,经营服务规范等。

 

  原文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2/20200202934338.shtml

 

  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 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流通企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2月6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一要做好物资核定和保障工作。要确定本地区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名单,实行目录名单管理。要摸清一线员工人数,核定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需求数量,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优先保障。二要切实发挥防护用品作用。要督促流通企业把防护用品主要用在保障市场供应上,口罩优先分配给一线员工,保障一线员工防疫安全,消毒液主要用在对外经营场所,指导流通企业认真做好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消毒和清洁卫生工作。三要多渠道解决防护物资保障。在把重点企业防护物资列入优先保障范围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企业拓宽防护用品保障渠道,通过扩大进口、捐赠、调剂等各种方式,千方百计保障发挥保供作用的骨干流通企业防护物资需要。四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流通企业是经营场所疫情防范工作的主体,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责任,把防控各项措施做细、做实、做到位。

 

  原文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2/20200202934240.shtml

 

  商务部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

 

  2月6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运输保障政策宣传,确保相关流通企业熟知有关政策;二是要指导流通企业严格按要求开展运输,切实提高对接调运保供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帮助流通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现有政策。

 

  原文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2/20200202934372.s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月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期间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笔试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特别是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帮助支持力度。各地要按照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6_358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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