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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省助企复工13条(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4  浏览次数: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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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三个方面提出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为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加深了解,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整理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部门对于应对疫情助力企业减负稳岗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二十问答,供广大中小企业参考理解。

 

 

一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申请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 

 

二问:对受疫情影响,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如何申请缓缴?

答: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三问: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最多可推迟多长时间缴费?

答: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则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

 

 

四问:延长申报缴费期和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答:延期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缓缴到期后,企业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五问:助力企业减负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今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继续执行16%的费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六问: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是多少?

答: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即50%执行。

 

 

七问:四部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怎么办?

答:四部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结算抵缴。

 

八问: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延长申报缴费期和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要按规定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九问:受疫情影响,因资料提供不齐的新增退休人员能否及时申领养老待遇?

答: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先行初审后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退休人员应按要求补齐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十问: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虽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含缓缴单位),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但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十一问: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何时核发待遇?

答: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十二问:延期办理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是否受到影响?

答: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十三问: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是否停发待遇?

答: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十四问:征收机构对有历史欠费的企业会开展集中清收吗?

答:2020年全省将继续稳定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对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不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十五问:如何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答: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具体申领事宜,请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十六问:如何申领停工期间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答:因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本单位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意愿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实施。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企业补贴,对参加线上免费培训的,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细实施流程、所需申领材料等由各市(州)自行规定,请企业具体向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十七问:中小企业如何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答: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到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四川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19.6.84.89/)等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吸纳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资料,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十八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何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到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四川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19.6.84.89/)等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提交机构和用工企业基本信息、就业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资料,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十九问:四部门通知对落实十条政策措施有哪些要求?

答:四部门通知对贯彻落实助力企业减负稳岗的十条措施提出了四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是迅速贯彻落实。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上统一部署,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尽快把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的好政策兑现落实到企到人,自收到四部门通知之日起,1日内制定并发布本地本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广而告之,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米”,努力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充分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深切关怀。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四是加强调研督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会同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组成工作组,及时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调研督查,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开展调研、督导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

 

二十问:在具体落实十条政策措施中将如何优化服务?

答:各地各相关部门将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最少必须原则,采取申报加承诺制,尽可能让企业少交或不交申报材料,提高办事便捷度和工作时效;尽最大努力提供“不见面”服务,推广“掌上人社”、“四川医保APP”,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移动支付,方便企业和参保人员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推行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努力改善企业和职工网上办事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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