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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新举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7  浏览次数: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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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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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

●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2月13日,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将采取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奖励用人经营主体等多项措施,做好疫情期间全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

鼓励经营主体吸纳农民工就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如果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就业。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

发挥社保政策稳定就业局势。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

此外,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高校须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线上指导服务。毕业生有改签、补办《就业报到证》的,采取“线上(或函件)申请快递寄送”等方式办理。协调用人单位按疫情联防联控要求适当延长招聘时间、调整和推迟办理体检及签约手续时间。(记者 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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