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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梳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0  浏览次数: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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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梳理一、加大信贷投放(一)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1、抗击疫情专项再贷款。专门安排3000亿元专
 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政策梳理

 

一、加大信贷投放

(一)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

1、抗击疫情专项再贷款。专门安排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用于重点企业救灾、救急的生产经营活动。全国性银行、重点省市地方法人银行向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利率3.15%,财政补贴50%。(1月31日,央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

2、增加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专门用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发放,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低成本、普惠性的资金支持,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所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农贷款则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支农、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4.55%。

3、调低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从原来的2.75%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

(二)商业银行支持措施

1.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五部委[1]

2.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省政府[2]

3.要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单户授信1千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增”。努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提高首贷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民营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民营企业贷款随到随审随批。(四川银保监局[3]

4.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银保监会[4]

5.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银保监会)

二、加大纾困帮扶

1.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五部委)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省政府)

3.对复工困难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四川银保监局)

4.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暂停营业期间的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四川银保监局)

5.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逾期贷款,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计算逾期时间时扣除疫情时期。(四川银保监局)

6.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人行、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联合转发文[5]

7.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银保监会)

8.在贷款分类上,因疫情影响出现贷款逾期的,在一定的延缓期限内不计入不良贷款、不影响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允许银行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加大的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可以再提高一些;进一步落实尽职免责要求;鼓励适当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银保监会 2月14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

9.建立银税合作“绿色通道”,深化“银税互动”,税务部门与银行机构联合推广“网上办税缴费”,为银行机构查询涉税费信息提供便利。(人行、分局、市税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联合发文[6]

10.要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创新完善金融支持方式,为防疫重点地区单列信贷规模,为受疫情受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专项信贷额度。(2月23日习近平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

   11.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应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延期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银保监会等五部委[7]

12.监管标准一直没有放松,阶段性、临时性的政策措施是没有触及到监管标准改变的;不对个人信贷展期制定统一监管规则;房地产金融政策没有调整和改变,依旧是“一城一策”,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大的政策框架下可以自行安排;P2P专项整治的方向不变,节奏不变,态度不变,以退出为主要方向,没有受到疫情的影响。(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通气会)

三、降低融资成本 

1.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全国性银行、重点省市地方法人银行向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率3.15%。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再50%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未提具体压降要求)。(五部委)

2.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政府)

3.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确保2020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省政府)

4.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下降0.5个百分点以上。(四川银保监局)

5.疫情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办理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市政府[8]

6.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五部委注9)

四、提供保险保障

1.向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提供针对性强、保障度高的保险产品和专业风险保障计划,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四川银保监局)

2.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新冠肺炎客户购买的疾病险、医疗险,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等。(四川银保监局)

3.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银保监会)

4.支持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银保监会)

5.由于缺乏定价数据基础,为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禁止保险公司开发专属新冠肺炎此类单一责任产品。(银保监会 2月15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

五、提高服务效率

1.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省政府)

2.鼓励对向湖北疫区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免收手续费。为政府部门、防疫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金融服务。(四川银保监局)

3.引导企业和居民更多利用云闪付APP手机银行、网银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人行、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联合转发文)

六、证券直融

为受疫情影响的地区、企业、投资者提供资本市场专业和产品支持,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五部委2月1日)

七、融资担保

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应急担保机制,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工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做到应担尽担。并降低或取消对企业反担保资产的要求。(人行、银保监局、金服中心联合发文)

 

 


[1]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1.31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2020.2.5

[3] 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02.11

[4]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2020.2.14

[5] 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广元银保监分局 广元市金融服务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元市中心支局 转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广银发20208号,2020.2.4

[6] 人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广元银保监分局 市税务局 广元市金融服务中心 关于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广金服20209,2020.2.17

[7]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2020.3.1

[8]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支持措施》的通知(广府办发〔20203号,2020.2.23)。

93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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