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要点: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要点: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
政策要点: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四、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政策要点: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2.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五、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政策要点:
1.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2.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政策措施。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3.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六、其他费用减免
政策要点:
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2.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4.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地方实施篇: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3月8日,北京市、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宁夏等16个省已经发文明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其中,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中小微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认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3月7日,北京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等15个省(市)已经发文,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中,北京市、浙江省、江西省、青海省均明确全省(市)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江西省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3月至5月),北京市、浙江省、青海省减征期限为5个月(2020年2月至6月)。
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明确,由各统筹地区制定减收政策。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可减半征收最多5个月。
此外,上海市明确,2020年2月-12月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存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5%降至10%,个人缴存比例不做调整。
福建省明确,企业缴纳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余统筹地区,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小于6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的减征政策,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
三、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
北京、上海、黑龙江、内蒙古、海南等地明确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北京市明确可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明确可缓缴公积金、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继续执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黑龙江省明确,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
内蒙古明确可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属地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的5%。
海南省明确了阶段性降低中小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海南省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最低3%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即缴存年月为2020年2月至7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低至3%,到期后缴存比例由系统统一恢复回原比例。
此外,太原市、通化市、吉林市、长沙市等地均明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详情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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