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并在疫情期间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示范基地。
二、补助期限和标准
补助期限:2020年2月-3月。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和安排。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审核、现场核查等工作,提出本地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二)项目备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资金安排工作、支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等情况,于2020年4月9日前报我厅备案(备案资料要求见附件)。并按照《管理办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19〔197〕号)及本通知要求,组织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登陆四川省工业项目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tp://202.61.89.178:1088)完成入库工作。
(三)资金拨付。待市(州)报我厅备案后,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到各市(州),用于支持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厂房租金减免项目,自主安排资金,相应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范围、降低标准。
(二)绩效要求。对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于2020年7月底前开展绩效自评,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监督管理
各市(州)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厂房租金减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示范基地提交的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真实性。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联系方式
(一)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联系电话:
冯易甡 028-87036542
(二)申报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纪委 028-86525303
(三)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电话:
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 028-86266305
(四)平台技术服务电话: 028-85353521
附件:市(州)备案资料要求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27日
附 件
市(州)备案资料要求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0年4月9日前上报备案文件(包括正文和附件部分)。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
1.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及租金减免开展情况。
2.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的总体情况、资金分配情况。
3.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绩效目标。
附件部分主要包括:
1.市(州)组织开展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备案表(见附件)。
附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