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经信发〔2020〕24号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创服函〔2020〕13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并在疫情期间对入驻中小微企业实施厂房租金减免的示范基地。
二、补助期限和标准
补助期限:2020年2月-3月。
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由基地运营单位自行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tp://202.61.89.178:6666/gyfzzj/login)注册账号,填写提交项目基本信息,于2020年4月2日前完成入库工作。国家和省级有关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按照“先入库、再申报”原则开展,没有入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基地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注册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登录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tp://202.61.89.178:1088)选择相关项目申报类别,于2020年4月2日前填报项目资金相关申请资料。
(三)县区经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扩权县经信局需对本扩权县项目进行网上推荐点击。县区经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局审核后行文,并报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备案表(见附件),连同企业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两份于2020年4月3日上午12点下班前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工作要求
(一)资料要求
1.项目具体资料请在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上下载,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及租金减免开展情况,县区部门出台的租金减免措施、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线装或胶装,不要使用塑料封皮进行装订),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项目材料不全或不规范及未在指定时间完成相关资料网上申报的不予受理(网上申报资料必须与纸质资料一致)。
2.网上申报资料所提供的图像电子文档必须采用有关资料原件彩色扫描或拍照,须与纸质文件一致。图像电子文档均采用JPG格式,图片大小建议1200×800,多页图像文件采用word文档插图,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M,图像清晰,不允许旋转90°或倒置。
(二)时间要求
企业入库、完成网上申报,县区经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局提交纸质资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日上午12点下班前,逾期不予受理。
(三)绩效要求
对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县区经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局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于2020年7月底前开展绩效自评,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组织管理要求
县区经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局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厂房租金减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示范基地提交的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真实性。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科
联系人:杨燕菱
联系电话:0839-3261717
(二)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党办
联系人:谭守建
联系电话:0839-3262573
电子邮箱:576437839@qq.com
(三)网上申报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28-85353521
附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
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备案表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1日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发
附件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备案表
市(州):
序号 |
示范基地名称 |
运营 单位 名称 |
基本情况(2019年期末数) |
绩效目标(2020年6月末数) |
补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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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 单位 性质 |
所在 区县 |
是否为贫困县 |
入驻 企业数 (个) |
入驻企业 就业人数(个) |
入驻企业 数(个) |
入驻企业 就业人数(个) |
享受减免企业数 (个) |
享受减免企业租用面积(平方米) |
核定2020年2月-3月实际减免租金金额 (万元) |
补助比例 (%) |
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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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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