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符合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告还明确,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此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