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四川网

贷款不得用于炒股:银保监会出手 事关9000多家小贷公司、万亿贷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2051
     银保监会网站9月16日消息,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比较粗放,风险防控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公司经营出现了困难,暴力催收等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在对外融资方面,《通知》提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在贷款用途方面,《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提出,要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强化准入管理规范债务催收
上述负责人称,《通知》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
在准入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
《通知》指出,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在催收方面,《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