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办函〔2020〕1777号
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支付条例》)和部领导关于举一反三、严防新增、建立长效机制的批示要求,现就落实《支付条例》,进一步防范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付款责任
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疫情当前,抓好清欠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稳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心。《支付条例》是我国首次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制定的专门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效机制、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重要法制保障,对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前期在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部清欠工作进展总体顺利,截至6月30日,部清欠台账中180笔欠款已全部清偿到位。各单位要继续高度重视清欠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支付条例》,严格执行《支付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部门责任,加强部门间配合,建立问责机制,确保不再出现新增欠款。
二、严格遵守条例,及时支付款项
各单位及所属企业要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各单位不得以主要负责同志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5日前将上一年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单位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报部。
三、加强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渠道
各单位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无确定资金渠道的项目不得招标和采购。合同订立前必须明确项目资金来源,无确定预算的项目不得对外订立合同。部属单位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规范合同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各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合同集中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按月对合同支付条件进行统计、分类和梳理,督促合同订立部门及时结算支付到期款项,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单位分管领导,直至合同执行完毕。合同订立要依法严谨设计合同条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防止霸王条款、打白条行为。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合同审核把关,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合同订立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商合同相关方达成谅解或延期,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五、及时办理结算,严禁拖欠款项
各单位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双方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如遇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双方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各单位合同集中管理部门应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办理款项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报告。各单位应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特别关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三角债问题,及时进行清理,确保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各单位要把《支付条例》落实和清欠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实抓好,从源头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问题。部已将落实《支付条例》和清欠工作纳入内部审计、财务检查重点事项,对于发生新增欠款的单位,将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发现严重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