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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约谈马云、井贤栋等 蚂蚁深夜回应:拥抱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3  来源:券商中国  浏览次数:2055

证监会网站消息显示,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随着蚂蚁集团上市,如何对金融科技巨头落实更有效的金融监管,引发了市场热议。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

金融委会议表示,要落实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尊重国际共识和规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资者教育。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小贷公司开启严监管时代,未经批准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就在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的同一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两项监管规定同样引起市场关注。

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办法》主要有以下条款引发关注:

一是《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对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法》明确了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具体来说,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二是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三是《办法》对联合贷款也提出单独要求,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还要符合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等。

此项规定对网络小贷的直接影响就是限制其开展联合贷款的总规模,杠杆效应将明显下降。值得注意的是,与此条相辅相成的是,《办法》对网络小贷的对外融资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达到约束联合贷款规模过度放大的作用。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此外,《办法》对于贷款金额设置单户上限,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首份金控公司监管配套细则出台

在同一日,央行还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并已于11月1日实施。《准入决定》明确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董监高;《金控办法》也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符合央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央行备案。

蚂蚁集团曾是首批金控公司监管试点的五家公司之一,蚂蚁招股书显示,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金控办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蚂蚁纳入金融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后续还需配套诸多监管细则的出台,《征求意见稿》只是众多配套细则之一。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央行正抓紧研究出台针对金控公司的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细则。

《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细则,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需满足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等基本条件。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还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

具体来说,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职务的8项负面清单条款,包括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而受到警告或处罚的;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等。

央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按照专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与其担任的岗位相适应,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和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团的普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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