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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设发热“哨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1  来源:四川日报  浏览次数:2029
 12月17日,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规范运行的通知》,要求全面理顺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和布局,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

明确设置标准 24小时有人应诊

《通知》明确,各地要尽快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哨点”体系。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童专科医院、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设立发热门诊。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已创建或拟纳入“十四五”社区医院创建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诊室。二级甲等以下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二级甲等以下妇幼保健院、一般乡镇卫生院、未创建或未纳入社区医院建设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发热“哨点”。

《通知》还明确了发热门诊设置的标准。人员至少配备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治疗、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的临床医生和护士各1名。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上班期间须全员全时在岗,确保24小时有人应诊。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发热诊室医务人员须24小时在岗。发热哨点则至少配备1间诊室用于接诊处置发热患者和1间隔离间用于发热患者转诊前的留观。

严格就医流程 做好闭环管理

《通知》强调,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发热哨点使用统一的标志标识。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三级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落实好首诊负责制。

发热患者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佩戴好口罩,在查验个人“健康码”或登记有效身份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后方可进入机构。对不会使用或无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特殊患者,应设立“无健康码通道”,医务人员帮助其做好健康申报或健康核验。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全部发热患者进行核酸检测和血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热患者做好分类处置,闭环管理。(记者 石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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