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精神,加强风险隐患摸底排查,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重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现就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近期和2021年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等风险进行全面系统排查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近期到期特别是2020年底前到期,以及2021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等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企业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和风险状况,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排查后存在偿债风险的企业债券,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第一时间组成风险应对工作专班,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制定应对方案,定期进行调度,及时协调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开展风险处置,并派专人赴企业现场督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及时推动化解风险。
(二)对区域内已发生违约且尚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债券,加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地方政府等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企业债券风险处置,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对已发行企业债券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加强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对辖区内已发行、仍处于存续期的全部企业债券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续期债券总体情况。包括存续期债券支数及规模、各年度还本付息额、发行人行业及区域分布等情况。
(二)债券募集资金投入领域情况。包括债券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入批复、注册文件和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项目领域,如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违规挪用债券资金等问题。
(三)信息披露情况。包括发行人是否按照注册制改革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履职尽责等情况。
(四)发行人资产重组情况。包括企业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如企业发生或计划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要对发行人的重组过程进行监管,分析判断资产重组是否增加债券偿付风险,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实施重组并履行相关义务。
(五)募投项目运营效益情况。包括募投项目是否如期开工、实施建设,建设进度是否与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匹配,项目业已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是否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如有)办理抵质押手续,已完工募投项目的运营效益情况等。
(六)对以资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债券,检查债券抵押资产后续跟踪评估和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资产重组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规范,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惩戒,并将惩戒等情况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记入相关信用信息档案,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评价工作中予以体现。
三、压实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属地管理责任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以能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前提,以万一发生风险能及时有效处置为前提,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注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通过项目筛查、风险排查、监督检查等方式,扎实做好区域内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一)建立季度调度机制。每季度末,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下一季度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进行排查,并对年度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重点跟进,及时了解企业最新经营状况,督促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按照年度风险排查有关要求及时处置风险。
(二)建立月度当面督导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提前一个月与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发行人当面沟通,了解发行人偿债资金准备情况,督促发行人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三)建立报告通报机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相关风险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政府、通报属地政府,积极争取省级政府指导和属地政府支持,汇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出现突发性风险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风险处置,防范潜在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防止风险外溢。
四、强化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风险排查责任
(一)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要把主动防范化解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定期排查主承销债券的风险情况,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及时向我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有关风险情况,积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要履职尽责,强化中介机构主办人制度,严格把关,加强内控,切实提高申报材料质量,协助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等存续期管理工作。
(三)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在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等过程中,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业标准,有效揭示提示风险,落实“看门人”责任。
五、提高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存续期管理水平
(一)加大企业债券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坚持企业债券资金跟项目走的原则,在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投资项目储备,主动上门服务,着力缓解重大项目发展中的融资问题。
(二)为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政策衔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一是在2021年继续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二是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1年内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三)加强优质企业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 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对已发行的优质企业债券,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督促相关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存续期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对涉及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我委将积极支持证监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对涉及各省发展改革委的具体工作,请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协调配合。
六、其他工作
(一)请各相关中央企业比照上述要求,认真开展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
(二)请各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比照上述要求,对存续期内负责主承销的企业债券进行风险排查。风险排查工作情况将在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中予以体现。
(三)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积极履行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机构职责,认真做好企业债券受理审核风险识别、信息披露督促检查、债券市场风险监测分析及预警研判等工作,共同构建企业债券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四)请有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协助做好企业债券风险排查和本息兑付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我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异常信息。
(五)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相关中央企业和主承销商将自查、排查情况,于2021年2月28日前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