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火灾高危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建立火灾防患责任体系,明确火灾防患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防火令,严禁人员随意进出封山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居民生产生活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严禁吸烟、烧蜂、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煨桑、点放孔明灯、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确需在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野外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四)在林区、草原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五)在林区、草原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市)人民政府防火令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林草、应急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落实煨桑点、坟地墓地包点制度,实行网格化、台账化、审批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督导;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州包县(市)、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林场、工区)、村包组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员包山头(区块)的责任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防住火。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县(市)、乡(镇)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联防联控责任机制;林区和草场毗邻单位应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宣传部门牵头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经信部门牵头负责输配电线路及设施火灾防患工作;
民族宗教部门牵头负责民俗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野外违规用火及火灾(火情)案件查处工作;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坟地墓地等祭祀用火和五类人员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垃圾焚烧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国、省、县、乡、村道沿线野外用火火灾防范工作;
农牧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农事生产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林草部门牵头负责农牧民、居民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牵头负责景区(景点、观景台)等游客野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林区、草场施工企业野外用火火灾防患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火灾防患工作。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草、应急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