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实习生 黄琪峰) 只要安装一款广告过滤APP,用视频软件看电影再无贴片广告干扰。这样的“拦截大师”到底是“造福网民”还是打着“技术中立”的旗号不正当竞争?
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起诉深圳市福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芳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福芳科技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福芳科技的“拦截”从根本上损害了优酷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判其赔偿原告优酷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拦截广告软件被优酷起诉不正当竞争
2018年9月,一款名为“Adbye广告拦截大师”的APP登录某平台应用商城,这款号称“国内最好用的广告过滤软件”开发者为福芳科技。一审判决书显示,安装该APP后,用户可花费58元购买完整版本以“享有永久广告拦截权限”,点击APP中“开启广告拦截”按钮,进入优酷视频后,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无贴片广告。
2019年,优酷以福芳科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方福芳科技抗辩称,涉案APP仅为中立技术性工具,拦截广告是用户自主选择的结果。在安装开启该APP的情况下进入优酷视频,需要等待与广告时长相同的缓冲时间,故不存在跳过广告的事实。
福芳科技还认为,涉案APP上线时间较短,通过查询微信后台其获利金额仅为2万余元,优酷公司主张的200万元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广告拦截软件赔偿优酷经济损失30万元
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APP拦截优酷网站的贴片广告和跳过广告按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福芳科技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APP的行为使得优酷获得广告收益、推广优酷视频APP以及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从根本上损害了优酷公司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
一审后,福芳科技于2020年11月9日上诉该案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技术中立”未予认可
二审时合议庭商议认为,优酷采用“免费平台+广告”与付费会员免除广告相结合的经营模式,该商业模式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APP的实质目的是通过屏蔽、破译广告来吸引用户下载、使用涉案APP,不正当地取得了竞争优势,超出了通过中立技术为用户提供便利的范畴。福芳科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结合优酷视频APP的市场影响力、会员收费标准、广告价格、涉案APP运行情况等多种因素,酌令30万的赔偿数额并未过高。
庭审结束后,该案二审审判长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对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维权难度较大,“通过知识产权日这个契机,希望能为相关案件树立一个司法导向,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警示和教育。”
优酷方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他认为,商业主体具有逐利性,作为产业链下游的平台方如果难以盈利,上游制作方就会减少投资,免费视频广告和付费购买会员是视频平台盈利的重要方式,“一旦缺少获利前景,公司就难以为继,进而将影响到上游产业,最终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