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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2   来源:省经信厅   浏览次数:1516
 川经信装备〔2021〕12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促进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创新研制,特制定《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9日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创新研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对四川省内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目录制定、产品认定和政策支持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首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相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航空与燃机、轨道交通、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16+1”重点领域,以及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农机装备、应急装备、医疗装备、民生装备等领域。

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制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开展认定并发布公告、编制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等财政资金支持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省内研制且亟需推广应用的产品指导目录。《目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目录》与国家有关目录有效衔接,分级错位,已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产品,原则上不再列入《目录》;已列入《目录》但并未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鼓励申请列入国家有关目录。

第六条《目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一季度公开征集一次,企业根据当年通知要求逐级申请。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具备创新性且技术先进,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八条《目录》是享受省级保费补贴政策、申请产品认定的依据。符合《目录》的产品,可申请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并申请后续政策支持;同时,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可申请保费补贴。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是指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的省内产品,经组织专家对产品创新性、技术先进性、质量和性能进行评审后,认定为国内(或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发布《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认定结果分为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和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两种。

第十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一般每年二季度公开发布认定征集通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经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后逐级推荐上报。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测试评价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公告》有效期为3年,是享受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的依据。企业生产经认定并列入《公告》的产品,可按程序申请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符合《目录》、国家相关目录或列入《公告》的产品,按规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台(套)或批/版(次)产品只能享受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其中之一。

第十四条鼓励符合国家有关目录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产品再予以核定保费5%的配套补贴,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符合《目录》的产品,以产品价值乘以最高不超过2%的实际投保费率为计算基数,给予70%的保费补贴,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20〕427号)执行。

第十六条对经认定列入《公告》、实现销售的第一台(套)装备、第一批次新材料、第一版次软件,经专家评审,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根据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研制企业创新突破补助,国际、国内领先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30%、20%,支持金额均不超过1000万元。对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可纳入“一事一议”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对经认定列入《公告》的产品,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研制单位,70%奖励给用户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

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支持,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享受政策支持。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企业,将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目录》制定、《公告》认定等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应遵守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管理办法,坚持客观公正、利益回避和保密原则。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违反有关规定,或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非法占有认定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6〕3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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