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四川网

四川连续17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6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浏览次数:1323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下达了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此次下达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二是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支出(含建党一百周年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据悉,今年四川省财政厅已累计下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54.46亿元,由各地统筹用于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切实保障全省符合条件的74万余名优抚对象待遇及时足额兑现。

四川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金是多少呢?此前,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0%。

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80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850元)。

按照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3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据悉,四川已连续17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李强强)
 
关键词: 教育 补贴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