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在日前发布的这份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各中央企业要采取有力有效举措,进一步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管控。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新签合同要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限,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新签合同未事先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事后原则上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或使用非现金支付,确需事后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应当承担资金成本;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
为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知提出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通知明确,中小企业以其持有的集团内单位出具的商票、供应链债务凭证、应付账款办理贴现、保理等融资业务的,不得拖延确权,不得将融资机构限定为集团内部机构(平台),严禁高息套利。
此外,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扎实做好拖欠线索核实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回应中小企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