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号
《关于废止〈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省长 黄 强
2022年7月25日
关于废止《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由于《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实施之日废止,地方授权事项已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无继续实施必要。为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决定废止1998年5月2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本决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