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新的一月了。3月有哪些新规即将实施?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
为土地保护提供更完备法治保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八章八十条,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与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内容,将为新时代我省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将耕地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各类主体进行奖励和补助。
《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健全节约集约的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实施办法》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拆迁、腾退、流转村民宅基地。
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合理医疗、医疗质量等,《条例》明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体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四川、重庆医疗资源有效整合;充分考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医疗需求,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设立“秩序维护”专章,以法治方式强化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既提出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权益为重要目标,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又规定了患者应当遵守的医疗秩序和禁止性行为;同时明确了纠纷解决途径及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新闻媒体的职能职责,鼓励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增强水资源统一调配能力
《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水资源调度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为水资源统一调度配置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四川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办法》融入了“大水调”工作思路,围绕流域、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配置,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增强水资源统一调配能力,不断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办法》总结了蓄水保供经验做法,充分吸取了水资源统一调度蓄水保供的做法,明确“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和粮食生产合理用水,统筹农业、工业(含水力发电)、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用水”的水资源统一调度配置原则,把蓄水保供的内涵体现在立法的篇章中。《办法》明确“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发挥蓄水保供功能”的要求,充分结合四川实际,为优化水资源配置和利用提供了创新思路。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办法》对人身伤害补偿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设置了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人身伤害补偿优先的原则,确定了财产损失补偿比例,规定了从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到政府最后落实补偿的整套程序,并根据各环节需要设置了相应时限。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将行政调解的范围明确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同时,将已经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或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的民事纠纷排除在外。
关于行政调解参加人和行政调解程序。《暂行办法》参照仲裁、诉讼等程序性规定,对行政调解当事人、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充分考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其他纠纷化解途径的区别,在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审查、调解期限、中止、终止、调解协议制作等具体程序规定中,给予当事人和行政调解机关一定的自主性,以保持调解的灵活性。
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明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在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以推动行政调解更好落地执行。
来看看全国范围还有哪些新规?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0.1%。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4种类新污染物列入重点管控清单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清单明确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等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符合规范
教育部颁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汉语拼音、普通话语音、规范汉字、现代汉语词形、标点符号和数字用法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需要使用汉语方言、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同时,突出服务导向,要求相关产品应当为用户提供语言文字信息提示、意见反馈等功能,强调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的产品应当照顾其特殊需求。《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