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3〕5号),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全力以赴拼经济,推动全省2023年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切实做好有关财政金融政策资金申报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良性互动的财政金融政策传导机制,确保资金申报工作及时、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撬动功能,激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小微企业、“三农”支持力度,着力助企纾困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推动2023年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二、政策内容及资金申报
(一)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再贷款财政贴息。
1.政策内容。
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期限2年,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0.7%。对银行机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向2022年12月31日前签订贷款合同项目发放的贷款,继续提供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按照《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2〕73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成银发〔2023〕1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1.政策内容。
安排不少于1000亿元再贷款资金,设立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金互动产品,财政按照1.5%给予贴息,贴息后借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15个基点(BP)。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按照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的《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中“13.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相关规定执行。
(三)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
1.政策内容。
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省级财政按照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的《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融资担保奖补资金,即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量降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企业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具体为:省级财政按照上年度各市(州)获得中央和省级融资担保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总额的80%提前下达,支持各地按照“随报随审随拨”的原则,及时对2023年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兑付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省级财政在2024年各市(州)申报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时,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综合考虑2024年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资金总额、2023年省级资金预拨情况、各市(州)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需求情况,将中央和省级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州),其中:对各市(州)2023年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担保费率低于1%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切块时给予一定倾斜。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省级财政按照各市(州)2022年度获得中央和省级融资担保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总额的80%提前下达相关市(州)财政局。各地融资担保机构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报融资担保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县级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据实拨付相关融资担保机构。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于2024年3月底前,通过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网络申报系统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申报融资担保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复核后,财政厅根据复核结果和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地。
3.市(州)申报材料。
市(州)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附件1)、市级财政部门拨付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的支付凭证、真实性声明。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1.政策内容。
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标准,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升至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300万元提升至4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2023年2月6日-12月31日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2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县财政承担9%。小微企业贷款额度3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3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县财政承担9%。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个人贷款额度2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以及小微企业贷款额度3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财政部门不再给予奖补。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按照《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相关规定执行。
3.地方财政部门申报材料。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贴息资金清算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应与中央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开申报),于2024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厅,具体报送材料包括:资金申报文件、资金清算表(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局、人民银行等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有关财政金融政策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尽快拨付到位、发挥实效,切实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二)强化主体责任。
作为申报主体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各地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局、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承担审核主体责任。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项资金审核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核责任,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企业、个人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地方财政部门虚报材料或者挪用资金的,将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附 件:1.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结算表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清算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