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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支持民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预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1  来源:四川在线  浏览次数:359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措施有哪些?民企如何受惠?近日,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表示,中小企业中,民营占多数,政府采购将为其预留份额。根据此前的政策规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必须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上述限额的采购项目中适宜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应预留该部分预算金额的30%以上给中小企业,“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这个份额比例,今年将按40%执行。”

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除了解决门槛问题,还要确保采购单位及时履约付款。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介绍,针对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此前是原则要求,这次把这个区间用数字明确下来,方便采购单位掌握和执行,也实实在在地减轻民营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为化解采购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痛点难点问题,《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还提出了多项配套举措。例如,要求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确保先预算、后采购,从源头预防拖欠账款。”

与此同时,“倒逼机制”进一步确立。“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说,《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把人员机构变动等具体情形列出来,避免不合理的拖欠,“我们还明确,延迟付款的,企业可以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倒逼采购单位及时、足额付款。”

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安排采购单位接受政府采购工作培训,将压实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把上述支持措施落实到位,“对民营企业来说,无需申报即可享受。”

 
关键词: 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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