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称,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外汇局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22年起在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四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各项试点政策均及时落地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较大便利,显著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银企的一致好评。
为持续推进外汇管理高水平开放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上述四地开展的试点政策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评估,并结合本部门最新的政策情况,按照分类施策、稳妥有序的原则,拟定了此《通知》,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符合四项条件的科创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相关部门认证的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照本指引参加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具体来看,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二是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是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四是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通知》还指出,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行开展便利化业务。企业仍持有采用便利化业务登记的外债,可将外债持有至到期,外债资金仍可正常使用,待还本付息完毕后可按规定注销该外债。
此外,企业新借入外债,需延续开展便利化业务前所选用的外债模式借用外债;开展便利化业务前未选择过外债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或“投注差”模式借债。通过便利化业务登记的外债如有余额,需占用企业的外债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外汇局依法确定参与企业便利化业务额度上限,所在地外汇局在额度上限内按实需原则确定参与企业便利化额度。对于发展前景较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确需超出额度上限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经集体审议可以作出决定。
专家:《通知》落地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度有望大幅提升
此前,在2023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发布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外汇局将进一步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增加企业惠及面,把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扩展到全国,把前期区域便利化试点的额度统一提升到1000万美元,这是我们的第一个考虑。第二个考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将有关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惠及主体扩大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有鑫表示,《通知》正式落地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度有望大幅提升。之前企业借用外债受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影响,企业境外融资规模主要与资本或净资产规模、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有关。
王有鑫认为,此次直接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较高额度的自主借债额度,既提高了企业融资便利度和自主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融资规模。特别是对于天津、上海、江苏等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外债额度更高,更能发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王有鑫称,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创新活动的重要力量,对于提升科技实力、提高产业链竞争力、稳链固链强链,甚至突破关键领域“卡脖子”制约都有重要作用,改善其融资条件、增加融资规模对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可以利用资金开展更多研发活动,购买先进设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而助力科技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