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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最高奖励100万元 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商转型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8-16  来源:成都日报  浏览次数:614

《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


记者近日获悉,《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今年初,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了跨境电商未来3年的发展目标。同时,印发了《成都市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商的高质量发展拿出了“真金白银”的支持。


为强化政策落实且惠及企业,《细则》对政策措施进行相关说明。如大力招引跨境电商链主企业,成都对年度进口总额超过50亿元的进口型国际供应链链主企业、年度全球商品交易总额(GMV)超过100亿美元的出口型第三方平台企业、年度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出口型头部跨境电商交易企业在成都投资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两年内首次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分别达到2亿元、10亿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的政策措施。对此《细则》作出相关说明,两年内首次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指若落地当年未达到奖励要求,可在落地次年申报,但交易额不跨年度累计。


在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商转型发展方面,对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企业,按照跨境电商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出海,按照“四川造”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全球商品交易总额(GMV)超过100亿美元的第三方平台组织的跨境电商出海项目并实现“四川造”跨境电商出口的企业,按照“四川造”跨境电商出口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细则》也指出,申报的“四川造”出口商品数量不应高于采购“四川造”出口商品数量;贸易型企业出口报关单、清单上显示的生产销售单位须为四川企业,并与采购合同一致。若清单、报关单上显示的生产销售单位均为申报单位,则还需提供出口退税佐证材料;工贸型企业出口报关单、清单上显示的生产销售单位须为本企业。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坦言,此次印发的《细则》,旨在从细处着手、从实处着力,条条彰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

 
关键词: 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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