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四川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二、申报对象
(一)条件。申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是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二)定义。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申报。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企业,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申报,生成的纸质文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市(州)审核。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的申报信息按照条件进行审核,并于10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附件1),以正式文件推荐报送我厅。
(三)动态管理。未及时申报的企业,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按上述方式,于每月25日前按流程组织申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附件2),于每月25日前按程序报送。
(四)其他要求。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附件:1.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