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安市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六大行动”方案》《广安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八条措施》《广安市进一步促进个体 工商户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10  浏览次数:1311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六大行动”方案》《广安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八条措施》《广安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广安市委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


广安市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六大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坚定不移发展壮大民营经济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聚焦民营市场主体最关心、最突出的问题,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管理和服务创新,把政府该管的管住、该做的做好,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在市场准入、政务服务、账款清理、要素保障、融资贷款等方面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形成一批阶段性成果。到2025年底,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进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开展六大行动,切实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一)开展融资难题破解行动

 1. 做实融资增信。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扩大企业信用贷款投放。依法依规推动民营企业纳税、社保、公积金、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数据与金融领域共享,发挥信用增进机构作用,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持续开展“税银合作”,实现“纳税信用”换取“银行贷款”,推动纳税信用在金融领域的增值运用。将“税电指数”应用于民营经济金融创新服务,推出“税电指数贷”普惠金融产品,更好解决小微企业“轻资产、纳税少、无抵押”融资难问题。推动广安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天府信用通”平台互联共享或单独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不断完成信贷、纳税、履约、参保缴费和违法违纪等信用信息归集。持续加强“双公示”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不断提升数据合规率、及时率。建立广安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市大数据平台数据资料常态化交换对接机制,并接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四川站,持续打破数据孤岛,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市直有关部门(第一个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 拓宽融资渠道。持续推进股权融资,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重点针对省级上市企业后备库在库企业以及新入库企业,梯次培育上市。加强资本市场宣传辅导,支持引导企业抢抓注册制、北交所等改革战略机遇,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等方式做优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灵活运用多元化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引导金融机构用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实施“同城融圈·金融先行”专项行动,分行业、分属地开展融资对接,畅通项目(企业)融资渠道。推广“园保贷”“制惠贷”“服保贷”等特色贷款产品,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帮助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市直有关部门)

 3. 落实多元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动政银担合作创新,落实风险分担补偿措施,形成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格局。做强担保机构实力,不断扩大担保业务规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聚焦小微、“三农”等民营市场主体,扩大业务总量。引导银行机构适度下放信贷审批权限,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升信贷审批效率,缩短贷款发放周期。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审慎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和信贷决策,实现贷款全流程网络化、自助化操作,并做好相关风险防控。(责任单位:人行广安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

 4. 加大对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制定金融目标考核办法,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考核力度,根据金融目标考核对信贷投放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激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

(二)开展市场公平准入行动

 5.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营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保障民间资本平等进入清单外所有行业、领域和业务。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

 6. 拓宽民营投资领域。建立完善民营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向民营资本常态化推介投资项目。扩大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比例,鼓励民营投资开展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公用等领域建设运营。支持参与重大战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入富民强市建设,引导参与和服务“同城融圈、优镇兴乡、品质主导、产业支撑”四大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现代产业、助力乡村振兴,着力培育一批有家国情怀、有责任担当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领域建设。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直有关部门)

 7. 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开展现行有效的招投标制度规则再清理、再规范工作,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针对民营企业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妨碍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废止。开展清退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分类清退民营企业缴纳的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严厉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落实信息共享和线索、案件移送协调机制,加大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对各类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严惩不贷,推动各类招投标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切实维护招投标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直有关部门)

(三)开展拖欠账款清理行动

 8. 完善欠款清理工作机制。建立市县联动机制,统筹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及抽查制度,有效归集投诉线索,及时转交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核查办理。加强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的督办,对拖欠金额大、欠款周期长的案件开展市级联合督办,开展涉企执行案件专项清理行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

 9. 强化拖欠账款清偿及遏制新增。制定清理拖欠账款计划,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政务目标考核范围和政府审计范畴,综合运用限制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限制“三公”经费支出以及扣减或调整预算用于支付款项等措施,加快清偿拖欠账款。贯彻落实《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对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进行全面论证审查,对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

(四)开展资源要素保障行动

 10. 推动土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解决。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快化解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组建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化解工作专班,全面摸排全市不动产办证遗留问题,“分类施策”“一案一策”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加大不动产登记政策宣传力度,减少因宣传不到位、法律政策理解偏差等因素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信访诉讼。(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直有关部门)

 11. 强化土地供给保障。全面推行“签约即供地”“交地即交证”,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采取“标准地”供应。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提高土地利用率。列入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实行市级统筹,优先保证用地。出台《广安市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持续推进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治。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县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出让年限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出让年限50年。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机制,加大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力度,挖潜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灵活采取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供地方式,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直有关部门)

 12. 强化电力供应保障。提高电力保障水平,全力提速110kV仁和输变电工程等电网补强项目建设,加快广安Ⅱ500kV输变电、邻水南220kV输变电等工程前期工作进度。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引导企业错峰用电,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电能替代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供电企业)

 13. 强化天然气供应保障。积极争取天然气资源地政策、气量指标和价格优惠,努力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用气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 强化人才和用工保障。畅通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的政策机制。加强重点企业用工保障,搭建用工对接平台,创新招聘服务模式,大力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活动,推动人岗精准对接。深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优化培训政策体系,推行“订单式”培训模式,扩大企业职工和重点就业群体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支持民营企业优秀人才申报“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及四川杰出人才奖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开展职称评定。加快社会保障服务跨省衔接,推动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强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确保符合条件企业“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五)开展服务效能提升行动

 15. 提速涉企审批。积极争取省级相关部门下放能评、安评、环评等行政审批权限,对由市级部门审批的项目,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审批。推行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直有关部门)

 16. 优化和规范政务服务。健全“企呼政应、接诉即办”机制,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设惠企政策兑现、受理专席,对企业在申报奖补过程中的投诉实行优先处理、限时答复,并对企业拖欠账款的投诉实行并联式受理。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园区政务服务集成授权改革,发挥“安心办”服务团队优势,当好园区企业保姆,全面开展“上门服务”和帮代办服务,实现“园区事园区办”。(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大数据中心)

 17. 分级协调项目建设。出台《重大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建立重大项目专题协调会议、要素保障协调、行业管理协调、属地协调、综合协调、督查考核6大机制。压紧压实项目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管理责任,分级分类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积极推广《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全面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着力构建“政府强服务、企业作承诺、过程重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8. 全面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推广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印发《广安市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双不”清单,指导帮助市场主体合规经营,除触及“三品一特”安全底线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重特大案件,慎用顶格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常态化执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印发《广安市行政执法检查一体化工作方案(试行)》,推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统筹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统筹推进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双随机抽查比例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对守信企业干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

(六)开展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行动

 19. 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加大对影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声誉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审查力度,加大对涉及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资金挪用、索贿受贿、黑恶势力犯罪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界限,依法审慎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留置措施。依法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关系,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贯彻落实《广安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市民营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民营企业困难问题诉求收集、分理、督办机制,着力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系统开展打假治劣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遏制“职业打假”恶意索赔乱象。(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直有关部门)

 20. 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导致难以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补偿条件和范围,细化申请、核查及协商、评估鉴定、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以及补偿方式、不予补偿情形。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优化府院联动机制,依法运用破产清算措施,及时推动相关企业市场出清和资产要素重整。(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

 21. 营造尊商重商浓厚氛围。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事迹,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四千”精神,激发干事创业激情。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引导民营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度化开展企业家培训,发布“广安民营企业50强”“科技创新10强”等榜单,按规定对“万企兴万村”行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扬,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推荐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慈善奖等评选活动,以及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领导班子人选,提升企业家社会荣誉感、成就感。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细化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提升干部关心关爱民营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担当作为干部,坚决查处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4条规定,强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罚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处置侵害民营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问题线索,严肃整治“新官不理旧账”“蜗牛速度”“靠企吃企”等问题,邀请民营市场主体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营商环境体验官”,定期曝光损害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加强对水电气行业管理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联,市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组织实施,推动各项行动举措落地落实

(一)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强化领导小组工作职能,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积极作为、靠前服务,有针对性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

(二)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举措和进展成效,提高市场主体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督查落实。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激励考核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建立民营企业评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并将其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相关安排建立任务台账,细化举措、明确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



广安市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八条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科技创新。对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不低于实际研发投入经费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支持民营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对取得重大突破、实现研发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经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大规模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新增设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推进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应用,对新购置智能化设施设备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化生产线,对新购置智能化生产线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对单个车间进行智能化改造,对智能化车间改造新购置软硬件6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化工厂,对智能化工厂建设新购置软硬件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建立担保业务奖补机制,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奖补。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减费让利,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不收取保证金。深入实施政银担合作和分险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8%,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2%。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用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占比不低于80%。降低或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盈利性考核要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加大民企信贷投放力度。做实融资征信“白名单”,扩大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推动民营企业纳税、社保、公积金、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数据与金融领域共享,发挥信用增进机构作用,为民营企业融资增信。加大“制惠贷”“园保贷”“服保贷”“税电指数贷”推广使用,引导金融机构以更优惠利率投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向制造业投放贷款年增速不低于10%。积极争取央行再贷款资金,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阶段性结构货币政策工具,推动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等领域信贷投放不低于100亿元。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四川省征信平台投放贷款100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对成功对接的企业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民营经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对社保历史欠费不开展集中清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六、支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民营企业实行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全面开展“三省+三零”用电报装服务,实现居民用电新装和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按照服务要求,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提高民营企业合同内气量比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各供电、供气企业)

 八、降低用地成本。对民营企业投资省、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确需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同一事项(项目)符合多个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奖补资金除已有明确渠道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落实。



广安市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市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优化准入环境

(一)推动设立、变更和迁移便捷化。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充分推广使用“营商环境云地图”,协同推进川渝个体工商户“一件事主题式套餐服务”。对于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延续原成立日期和字号等,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有效推动实现跨区域迁移及在迁入地登记机关一地办理迁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二)简化歇业和注销流程。对于需要办理歇业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推广使用“全程网办”服务,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办理手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无需注销公告,无需提交承诺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医保局、市税务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鼓励自主创业

(三)搭建就业创业平台。加大求职招聘信息归集发布力度,提高知晓覆盖面,促进个体工商户岗位信息与求职者有效对接。加快培育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推动在乡镇(街道)、工业(农业)园区、社区、易地搬迁集中安置点、高校建设一批“微创园”,助推各类个体工商户落地生根、发展壮大。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下乡领办、创办现代农业、特色文旅、养老家政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的,一次性发放创业补贴1.5万元/人;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四)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期限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落实特殊群体创业补贴。残疾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拓展发展空间

(六)开展分类培育。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和特点,按“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标准进行分类培育,建立“名特优新”名录库。对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知晓度的个体工商户加快培育成“老字号”店,支持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民俗旅游、特色餐饮等领域的经营样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直有关部门)

(七)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全面落实“转企升规”财政激励奖补政策,按照每户0.8万元标准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每年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优秀企业按规定进行通报表扬。为个体工商户将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经营成本

(八)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推动减免有关费用。全市所有国有检验检测机构,对市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收取营业场所网络使用费。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广安通发办、人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

(十)提供灵活便利经营场所。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情况下,支持临街适宜商铺在门前批准区域、批准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夜市街区按规划时段管理,免征占道费用。(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个基点。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上述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

(十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深入实施“同城融圈·金融先行”专项行动,常态化梳理并推送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支持金融机构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扩面推广“服保贷”等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股权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企业担保融资、应急转贷等新的金融贷款产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求,创新开发保险产品,开通定损理赔绿色通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商业保险。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以单位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广安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五、提供细致服务

(十三)提升年报服务水平。加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宣传指导,及时解答在年度报告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时提醒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减税降费、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针对性的帮助。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直有关部门)

(十五)强化法律支持与服务。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团作用,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对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案件,可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结案件,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十六)保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存量政策清理和增量政策审查,拓宽第三方评估和交叉评估覆盖面,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不得违反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维护公平竞争和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指导、督导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清单。充分运用提醒、劝告、建议、约谈等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觉遵规守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效果,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

(十九)明确责任分工。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业务指导,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及时更新接续政策,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动态调度和跟踪督办。涉及奖补资金除已有明确渠道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

(二十)加强衔接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定期会商解决各项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要主动加强与市直相关单位对接,整合各类政策资源,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定期梳理反馈各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






 

声明:文章系本网编辑转载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