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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经营者集中不再需要申报 投资并购更便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02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593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施行后,一批经营者集中不再需要申报,投资并购将更加便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2008年,《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颁布施行,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营业额标准,对于明确经营者申报义务、划定监管范围、初筛竞争风险、提升反垄断审查效能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偏低,逐渐不能适应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推进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规定》,考虑到全球和中国GDP增长等情况,将申报标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从100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提高至120亿元,将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从20亿元提高至40亿元,将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从4亿元提高至8亿元。此外,《规定》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新申报标准实施后,将释放鼓励投资并购的良好政策信号,降低经营者集中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投资并购的政策确定性,增进资本市场信心,提升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投资并购,巩固和增强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2008年《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实施以来,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3年底,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5787件,其中禁止3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61件,积极促进投资并购,有效预防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多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法规体系,着力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分类分级审查制度,试点委托5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案件审查,在全球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中率先运行线上业务系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效能稳步提升。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活力和秩序,一体推进经营者集中事前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管,寓服务于监管之中,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促进投资并购,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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