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川经信规划〔2024〕9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负责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四川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工作。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6月14日
四川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推动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先进制造集群梯度发展格局,规范集群培育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基于先进技术、工艺和产业领域,产业链上紧密关联的企业、科研院所、机构、促进组织等,通过协同创新与相互合作形成的产业组织形态,是产业分工深化和集聚发展的高级形式。
第三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作以提升制造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目标,以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通发展为路径,以高端化发展、数智化升级、绿色化转型为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培育创新能力领先、主导产业明晰、市场主体活跃、生态体系完善的集聚发展优势,着力在提高供给质量、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竞争力、支撑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分类培育、赛马竞优”的方式,开展四川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管理和认定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负责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职能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集群的申报、推荐、培育工作,协助开展监测调度、考核评价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由经济和信息化厅通过竞赛方式遴选培育。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申报主体。鼓励地理相邻、产业联系紧密、跨行政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联合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四类进行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导类集群。主导产业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占比较高,集群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形成一批优势产品,本地配套率达到较高水平,对地方经济增长起到主导和支撑作用,具有较强扩散效应和带动增长潜力。
(二)特色类集群。在地域特色、资源禀赋、生产组织、市场占有、发展潜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内同行业具备较强竞争力,形成一批产品知名品牌或区域特色“产业名片”,拥有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有较强的产业链话语权和带动作用。
(三)韧链类集群。围绕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产业基础再造、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强链延链补链关键领域,积极承担国家、省级重大项目,拥有行业领军人才和一批创新人才,产业链完整性、安全性、先进性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供应链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相适配。
(四)新质类集群。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体现绿色生产力本底,主要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拥有科技领军人才和若干创新创业团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技术革命性突破和产业深度创新发展成效明显,开发打造多元化应用场景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较好成长空间和引领未来发展潜力。
第七条 申报以上四类集群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国家提升制造业竞争力战略方向,属于我省六大优势产业领域,具有产业发展所需先进制造能力和融合发展能力,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方面具备较好基础和良好前景。
(二)具有集聚集约优势。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核心区域土地利用集约、亩均效益较高,聚集一批优质企业,拥有国家级和省级相关领域创新平台,资源、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要素汇聚。
(三)竞争实力较强。产业规模、市场份额、技术水平、协作配套等方面在国际国内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正在实施或储备一批产业技术攻关和产业化重点项目,对全省行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
(四)产业链供应链相对完备。大中小企业产供销、融通创新、要素资源共享等方面协同较好,至少拥有1家国内领先或有话语权的龙头企业和若干优势企业,拥有一批上市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等。
(五)产业生态良好。集群所在地政府部门在政策保障、推进机制、产业规划等方面措施明确,集群促进组织、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明显。建设有服务于产业发展的优质承载园区,在物流、金融、商贸等方面有较好的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构建了科技服务、工业设计、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拥有良好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
(六)集群内企业近三年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名单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提出申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填写申报材料并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申报材料。跨行政区的集群,由其牵头申报市(州)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答辩。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现场答辩名单,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议名单。
(三)公示发布。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推荐参加创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原则上从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产生。
第四章 培育管理
第十条 对纳入培育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通过赛马机制遴选优胜,按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等政策,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激励支持,用于支持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中小企业协同配套项目、公共服务活动等,支持内容不重复安排已获得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发挥省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国资(国企)等各类基金引导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集群建设,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对接集群内企业融资需求。
第十一条 对纳入培育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其所在地要担负起培育提升的主体责任。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出台专项行动方案,推动优质资源要素向集群汇聚,对集群企业项目申报、平台创建、认定评选、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地方配套设立专项支持资金,形成政策叠加效应。
第十二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期为三年,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通过的,认定为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十三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集群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评价考核工作,集群专项行动方案的推进落实情况将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未通过考核,或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撤销其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