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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11  来源:知识产权管理处  浏览次数:393

一、什么是数据知识产权

数据知识产权是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诞生的新型知识产权类型,学界和业界都尚无统一确切的定义。总体来说,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享有的持有、加工、经营等方面权利。

二、数据知识产权工作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客体规定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等。随着数字经济加快发展,数据逐步成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意见,主要从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知识产权纲要和规划。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明确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四)《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条例在第25条中明确“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三、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经济发展大势所趋。数据知识产权作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产物,发展非常迅速,各行各业都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待开发产品。面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健全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汇聚和利用数据资源,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经营主体迫切需要。浙江、陕西、北京等省(市)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极大地激发我省广大企业参与数据知识产权的热情,成都、德阳、绵阳、遂宁等地企业呼吁省上尽快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相关政策。4月底,省内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依托山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达成,额度500万元。

(三)试点工作形成良好基础。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浙江、江苏、北京等17个地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截至6月底,各试点地方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8000余份,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累计授信超过20亿元。另一方面,原省知识产权中心从2022年底启动了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与省社科院、四川联通、省非遗保护中心在医疗、文旅、非遗三个领域探索具体场景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积累丰富了试点工作经验。

四、《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的关键内容

(一)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登记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要求各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运用促进等方面强化协作。

(二)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原则和主管部门。登记办法明确登记对象为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面向具体场景、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登记原则为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登记主管部门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三)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登记办法详细规定了登记主体、登记事项、登记文书、形式审查、不予登记情形、异议解决、登记证书形式、登记证书有效期、变更登记、续展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具体程序。

(四)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监管和运用。登记办法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证书作为数据知识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等的初步证明文件的法律地位,加强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登记证书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将违规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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