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在商务部29日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自贸区港司副司长马成芳介绍说,此次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其中,17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部自贸试验区,另外,还有13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国。
据了解,202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了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先行先试,试点措施已全面落地,试点地区开展了一批首创性、引领性的制度创新,形成了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探索了实施路径。
据介绍,此次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中,17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部自贸试验区,包括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对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实施供方自我声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价评估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等。另外,还有13条措施复制推广至全国,包括不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差错而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预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对展期申请作出决定,允许进口标签中标注特定形容词的葡萄酒等。
马成芳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推进复制推广措施落地见效,尽快释放改革开放红利,形成更多经验做法,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供“自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