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3月10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四川省营商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省营商环境评价坚持以经营主体实际感受和需求为导向,科学构建具有四川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全面准确反映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找准短板弱项,助推改革深化,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推动本省营商环境整体提升。
《管理办法》明确,省营商环境评价主要包括指标评价和经营主体满意度调查。指标评价是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州)营商环境状况的综合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应当根据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四川实际,突出四川特色,按照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经营主体满意度调查主要反映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认可度、获得感和满意度。
根据《管理办法》,省营商环境评价对象为21个市(州)。根据工作需要,可拓展选取县(市、区)及新区、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进行评价。省营商环境评价原则上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开展一次。评价频次可根据国家和省政策适时调整。评价结果不作排名,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各等次比例根据每年度评价整体结果划分。省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全面梳理反映的问题,点对点反馈市(州)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和省直相关部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评促改、补齐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