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遂宁网 » 重要新闻 » 通知 » 正文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7  来源:遂宁经信委  浏览次数:1370
0
核心提示: 序号 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备   注
1
违反电力设施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非经营性行为,对公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行为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或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或在电线杆上架设电视接收线或悬挂广告牌的;(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上述管道确需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火力发电厂引水、排水设施露出水面部分向江心延伸4米,及引水设施取水口上、下游300米,排水设施排水口上、下游300米水域内,禁止停泊船只、挖沙、养殖、设置障碍或进行其他作业。禁止在引水设施上装卸货物,锚抛船只。除埋设于水面下的水工构筑物外,船只航行应距水工构筑物外沿4米外绕行”。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的
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的
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电网一般事故或设备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电网重大事故或设备重大事故的
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电网特大事故或设备特大事故的
责令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拒不改正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供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或未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从事电力供应业务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擅自向外转供电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
违反用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6、《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窃电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被窃电者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二)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
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以下的
处应交电费1倍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查实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及以上5万千瓦时以下的
处应交电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查实盗窃电量5万千瓦时及以上10万千瓦时以下的
处应交电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查实盗窃电量10万千瓦时及以上20万千瓦时以下的
处应交电费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查实盗窃电量2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
处应交电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教唆他人窃电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违反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0.38千伏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20000元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30000元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40000元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50000元罚款
5
违反煤炭经营监管有关规定
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情节较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
情节显著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微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
情节较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15000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6
违反《节能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7.《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经委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川经〔2009〕164号)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受工作条件等非主观因素影响提供虚假信息并影响用户生产给用户造成一定损失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因工作疏忽、过失提供虚假信息,影响用户生产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但未给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以下罚款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影响用户生产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况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0元罚款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年供能15吨标煤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0元罚款
年供能15吨标煤以上40吨标煤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0000元罚款
年供能40吨标煤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0元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能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
超过限期一个月以内才提供报告或修改后的报告内容部分失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
超过限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才提供报告或修改后的报告内容大部分失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超过限期三个月以上才提供报告或修改后的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罚款
未在限期内提供报告并且修改后的报告内容失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150000元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00元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300000元罚款
7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电台执照的,或者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办理电台执照的。
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使用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
给予查封,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并造成干扰的。
给予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违反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违反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规定的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但未经型号核准的,或者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等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给予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和擅自进行实效发射的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的,或者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擅自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
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的,或者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擅自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
给予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未经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数量较小,且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核准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进口的
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数量较小,但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或者数量较大,且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给予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数量较大,且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给予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干扰无线电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性质轻微的,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
给予查封,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干扰其它无线电业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给予没收设备,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0
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未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的
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的
给予查封,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干扰航空、交通、公安、广播电视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的。
给予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1
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
擅自转让、出租(变相出租)频率的。
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转让、出租(变相出租)频率,干扰航空、交通、公安、广播电视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的
给予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2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涂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倒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证书
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1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未经许可擅自扩建加油站的
责令停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迁建加油站的
责令停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的
责令停建,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扩建油库的
责令停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迁建油库的
责令停建,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油库的
责令停建,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2倍以上3倍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加油机计量误差为国家允许计量误差3倍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购进油量1000公升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或5000元以下罚款
购进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购进油量5000公升以上1万公升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购进油量1万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违反1条技术规范要求的
给予警告
违反2-3条技术规范要求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4-5条技术规范要求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5条以上技术规范要求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遂宁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遂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四川中小企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1006773号-11
Copyright www.sn.sme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展开
  • 服务热线

  • 028-96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