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许可事项
|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
1)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2005〕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
许可条件
|
1)符合国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属于备案项目;
4)符合备案程序,且手续完备。
|
申请材料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下列材料一式5份(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
2)《四川省并联审批综合咨询登记信息表》并附电子文档;
3) 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时限
|
|
行政许可证件或其它凭证
|
市经信委出具同意备案批复文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
受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
受理窗口:遂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
地址: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
咨询电话:2266666 2226915 投诉电话:2226242
|
二、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许可事项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2005〕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3)《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
许可条件
|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属于核准项目;
4)符合核准程序,且手续完备。
|
申请材料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下列材料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
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请表》;
2)《四川省并联审批综合咨询登记信息表》;
3)项目单位的核准申请文件;
4)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示范文本编制、上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拟建项目情况;③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④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⑤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⑥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⑦节能分析篇(章),就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施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⑧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⑨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5)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由与核准权限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参见环保部门审批权限);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3)至5)项属并联审批事项,在未取得上述三项审查文件时,可先行受理,同步审查。)
9) 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时限
|
|
行政许可证件或其它凭证
|
市经信委出具同意核准批复文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
受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
受理窗口:遂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
地址: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
咨询电话:2266666 2226915 投诉电话:2226242
|
三、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许可事项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第(三)款: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报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第七条:设区的市(含地、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台站地址、设置和使用,为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指配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
许可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4)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5)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
申请材料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下列材料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皆可):
1)申请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②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组网方案)。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④《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含电子表格);⑤《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含电子表格);
2)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提交:①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②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③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④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①③④外,还应提交:①法人资格证明;②卫星传输链路计算;③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④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⑤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设置微波站,应提交微波路由图、波道配置方案、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设置雷达站,应提交所选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设置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台(站),应提交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设置船舶电台,应提供海事部门的船籍、船名证明文件,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
行政许可时限
|
一般为3年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证件或其它凭证
|
《无线电台执照》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第四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二)除上述(一)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2.《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七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依照本规定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执行。3.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
(细化标准见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部分)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
受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
受理窗口:遂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地址: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
咨询电话:2266666 2226915 或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1号环岛商 务中心3号楼3310室, 咨询电话: 2399728
投诉电话:2226242
|
四、无线电台(站)停用、撤销审批
许可事项
|
无线电台(站)停用、撤销审批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无线电台(站)停用、撤销或无线电收发信设备报废时,应当向原批准机构交回电台执照;撤销和报废的,还应办理注销手续。
|
许可条件
|
按规定已缴纳频率占用费。
|
申请材料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下列材料一式1份:
1)书面申请函(原件,打印盖章,包括停用或注销的原因、设备型号、数量、设台地点、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内容);2)无线电台执照(原件);3)频率占用费缴纳凭证。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
行政许可时限
|
|
行政许可证件或其它凭证
|
市经信委出具批复文件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包括: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使用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认证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测,并缴纳设备检测费。第四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二)除上述(一)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
2.《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第七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依照本规定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执行。
3.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
(细化标准见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部分)
|
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
受理窗口、地址、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
受理窗口:遂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地址: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
咨询电话:2266666 2226915 或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1号环岛商 务中心3号楼3310室, 咨询电话: 2399728
投诉电话:22262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