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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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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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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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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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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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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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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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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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地址、
电话和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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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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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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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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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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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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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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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法嫌疑-调查取证-制作内部审批文书并审批-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实施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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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情况复杂,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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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1号环岛商务中心3号楼
电话:2399728
投诉电话:222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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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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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电台执照的,或者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办理电台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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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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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经批准,使用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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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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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违反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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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但未经型号核准的,或者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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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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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和擅自进行实效发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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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的,或者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擅自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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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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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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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性质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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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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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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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未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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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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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自行改变无线电台核定工作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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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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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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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出租(变相出租)频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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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给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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